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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慈善协会简介
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于2014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4A级社会组织,具有丰富的公益活动经验与管理能力,同时也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慈善组织,具有公募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
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现有会员企业56家。设有助学、助残、助老、助幼、助困、助贫、助医6大板块36个慈善项目。多年来,协会倡导“与慈善相伴,与文明同行,人人可慈善”的公益理念,尽力汇聚和发挥本区慈善力量优势,以泰达为中心,将社会爱心服务全国13个省市及30多个困难地区,截至2021年接收社会捐款8300余万元,捐赠支出7900多万元。协会围绕助困、助老、助学、助医、助残、赈灾等开设了6个板块36个慈善项目,扶持养老院、智障、自闭症儿童机构6家,持续资助学生1.8万余人次,捐赠衣物12万件、书籍5万余册,建立爱心图书室42个,捐款救助1400多名贫困病童……打造“朝阳行动”、“鸿志班”、金诺Plus助学、慈善义演、义卖、义拍、义赛、赈灾援建、精准扶贫、“幸福泰达”、“多彩社区”等十余个品牌项目和活动,成功开拓慈善项目第三方托管模式,为慈善工作的深化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多次被授予市区级“品牌社会组织”、“品牌公益项目”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东西部扶贫优秀单位”等荣誉。 天津开发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区域内部具有丰厚的慈善资源和文化,虽然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但具有后发优势。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决心秉承与慈善相伴,与文明同行的宗旨,整合区域内慈善资源,做透明慈善、放心慈善,让捐赠者的每一分善款,都能温暖受捐者的心灵。
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英文名称:TEDA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TEDA-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筹募慈善款物,扶助处于困难之中的群体和个人,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社会管理委员会,接受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社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社会管理委员会双重管理。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聘用、薪酬及其相关管理均由理事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社会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捐款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助医、助学、助残、安老、抚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第十五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资格期限5年。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单位会员需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事项具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等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期满前应召开会员大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单位授权的理事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及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不超过30个。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和取消;
(六)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理事单位授权代表)出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理事单位授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 常务会长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副会长从理事(理事单位授权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聘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四)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常务会长会应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监事单位授权的监事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相关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条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会员大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8年9月1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开发区慈善协会职能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资助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帮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慈善活动,开发扶贫济困项目,资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推广慈善理念,结合开发区实际,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设定丰富多样的慈善项目菜单,联合其他非盈利组织进行项目化运作,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定向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搭建共同开展慈善事业的平台。
八、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界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开发区慈善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
开发区慈善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开发区慈善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联系方式
址:天津开发区发达街(万丽酒店后面)华纳社区服务中心204室
人:陆鹏
话:022-66226092
电子邮箱:tedac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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